老潘112年死亡且經除戶登記,於112年12月31日已無戶籍資料,當年度雖有營利所得100萬元,但已不在稽徵機關次年5月結算申報期間可併同納稅義務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提供之範圍,所以其配偶潘太太於113年5月間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臨櫃查調及下載都無老潘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潘太太亦誤以為已辦理老潘的遺產稅申報,就不用申報其所得稅,以致漏報該筆營利所得,除了補稅,還被處以漏稅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死亡,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但書規定為納稅義務人時,應將死亡者課稅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年度中死亡並經除戶登記者,其當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已無法透過納稅義務人(生存配偶)以認證憑證或臨櫃申請併同提供,繼承人可攜帶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並檢具死亡者之除戶謄本等證明文件,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就近至任一國稅局申請查調死亡者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的所得,除了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以外,仍然要辦理申報,分下面兩點說明:
1.如果死亡人遺有配偶,則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都可以按照全額扣除;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 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亦同。
2.如果沒有配偶或不符合受扶養規定者,應該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且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的申報期限。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應該分別按照該年度死亡以前的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
又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得向稽徵機關或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並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其課稅年度之所得資料。而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資料之對象,原則上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於所得年度中死亡並辦理除戶者,已與納稅義務人未歸同戶,需另行檢附納稅義務人本人資料及載有其配偶死亡日期之相關戶籍資料,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無法逕依上開方式查詢其配偶死亡年度之所得資料。
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未列於清單上者,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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