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12條之5規定,符合四條件可申請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一)舊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期間自105年1月8日到115年1月7日止。
(二)舊汽車登記滿1年且出廠滿10年,排氣量150cc以下舊機車登記期間不限但出廠需滿4年。
(三)新汽、機車需要於舊車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四)汽車新、舊車主須為本人、配偶或二等親以內親屬,機車新、舊車主無此限制。
民眾如符合條件,可由新汽、機車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6個月申請期限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舉例說明:小君有一輛車齡12年、登記在他名下已經10年的舊汽車,114年1月購買1輛A牌國產汽車,並於114年1月21日取得新車的汽車新領牌照登記,小君只要在114年7月21日前將舊車的車體及車籍完成報廢,再由A牌新車產製廠商於小君完成報廢日次日起6個月內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即可退還新車貨物稅。
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最高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同期間報廢或出口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最高減徵4千元,期藉降低民眾購車負擔,鼓勵淘汰老舊汽機車,改善國內空氣品質。
截至111年5月31日止,約有100萬輛新汽車及254萬輛新機車適用該項減徵退還貨物稅優惠,累計核退金額達598.9億元,仍有少數民眾因未諳上開規定,申請退稅時經國稅局或海關審認不符規定而否准退稅。
提醒大家注意相關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一、實務上曾發生車主先報廢舊車後再購買新車,因故交車時程延宕導致無法於報廢日後6個月內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案例。例如:甲於111年1月1日報廢舊車,111年3月1日訂購新車,遲至111年7月2日始交車及完成新車新領牌照登記,因已逾法定6個月汰換車輛期間而不符適用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該部提醒車主應先確認所購新車交車時程,或建議「先換新、後汰舊」,以免因新車延遲交車影響退稅權益。
二、依上開稅法規定,中古汽車須同一車主名下登記滿1年後再報廢及購車,始得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係為避免民眾低價購買中古車立即報廢適用優惠規定。繼承人報廢或出口繼承登記取得之中古汽車,得將該中古汽車登記於該繼承人及被繼承人名下之期間合併計算;另考量汽車多為家庭成員共同之交通工具,配偶為家庭核心成員之一,爰自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自配偶移轉取得之中古汽車,亦得將配偶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如欲申請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車主於報廢中古車前,應確認其名下登記期間是否符合規定。
三、新舊車主如非同1人,不論先購買新汽車再報廢中古汽車,或先報廢中古汽車再購買新汽車,於購買新車至汰換舊車期間「持續」具備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之關係,始得適用減徵退還貨物稅之規定。例如:甲、乙婚後由夫甲報廢其名下中古汽車,於離婚後妻乙購買新汽車,因購買新車時甲、乙已不具備配偶關係,故乙購買之新汽車,不適用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
四、汰換機車部分,考量機車屬一般民眾主要代步工具,舊車與新車車主不以同一人為限,亦無舊機車登記期間須滿1年之限制,惟報廢(或出口)舊機車與購買新機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仍應於6個月內,始得適用減徵貨物稅規定。
為確保自身權益,提醒大家在汰舊換新前,宜注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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