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佈《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該細則對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執行2017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CRS管理辦法」)提供了更為明晰的操作指導。
對於具有跨境資產安排或直系親屬長居海外的高淨值人士來說,可能由於住所、居住時間、家庭關係和經濟利益等原因在兩個甚至多個國家或地區成為稅收居民。實務中很多具有類似情況的高淨值人士對於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很困惑,甚至認為在填寫金融機構的稅收居民身份自我聲明中可以自由選擇其中對自己有利的稅收居民身份。這種錯誤解讀往往會導致聲明和其他資訊存在明顯矛盾的情形。例如,持有香港永久居留權的中國公民A,主要收入來源於其在中國內地的企業,每年的絕大部分時間也在內地居住。A 在香港開立金融帳戶並擁有投資。A在向中國內地和香港的銀行機構提交的稅收居民身份自我聲明中聲稱自己為香港稅收居民。由於A仍持有中國內地居民身份證,主要居住地址在中國內地,而根據實施細則,「聲明為非居民,但帳戶持有人提供的國籍、證件類型、現居位址等所屬國家(地區)與其聲明的稅收居民國(地區)不一致的」屬於個人帳戶持有人聲明檔填寫資訊與其他資訊存在明顯矛盾的情形之一,因此內地金融機構在進行CRS盡職調查時有權要求帳戶持有人A提供有效聲明檔或者進行進一步解釋。隨著中國多部門之間的資訊溝通聯動不斷加強,上述類似情形可能會引起中國稅務機關的關注並觸發稅收合規的風險。
中國CRS細則出台,我們預期未來相關部門將出台更多CRS配套檔,而隨著資訊透明化的稅收徵管體系的不斷完善,鑒於此,建議高淨值人士應當及早審視其全球資產配置和稅務合規,必要時尋求專業人員的協助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