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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一次性還本付息,預提所得稅怎麼扣繳

近日,山東省某市地稅局完結了一筆境外借款一次性還本付息代扣所得稅的稅務案件,納稅人自查補繳代扣預提所得稅和滯納金253.94萬元。

2017年8月,該市地稅局對轄區內A機械有限公司開展風險掃描,發現A企業2016年期末其他應付款——預提費用餘額2492.5萬元。因金額較大,並且應該未實際發生,故2016年企業所得稅存在未調整風險。

稅務人員瞭解到預提費用為A企業計提的應付境外非居民B企業的利息費用。A企業與B企業簽訂了兩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分別為5年和10年,到期後一次性還本付息。A企業年末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計提應付利息,計入財務費用,已稅前扣除。A企業可能存在未及時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風險。

對此A企業財務負責人解釋,借款合同採取一次性還本付息的方式,在合同到期前不會實際支付利息。因為沒有對外實際支付,也就沒有對外付匯備案,而只有在實際付匯時才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該財務負責人同時詢問,企業需要代扣的預提所得稅計稅依據如何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一條規定,中國境內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簽訂與利息所得有關的合同或協定,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項,但已計入企業當期成本、費用,並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中作稅前扣除的,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據此規定,A企業雖然未實際支付利息,但已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計提,並且已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應當履行代扣義務。同時,根據中美稅收協定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

對於預提所得稅計稅依據,由於2016年5月1日起利息收入已經改為徵收增值稅,對於營改增後的預提應付利息,應按照6%的稅率換算成不含稅收入,作為扣繳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而之前的利息收入依然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在計算扣繳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時,不得扣除有關稅款和費用。

納稅人最終按照規定,補扣補申報企業所得稅247.59萬元,繳納滯納金6.35萬元。


浩富解讀:

與中國大陸有生意往來或投資的外(台)籍人士,可能會與中國公司構成借款關係。中國公司帳目上的借款關係的存在,可能會被稅局關注。即使沒有利息流出中國大陸,也可能就計提利息的部分需要先繳納預提所得稅。建議有需求的客戶提早與專業人士商洽,以避免不必要的稅收風險及資金損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