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d2734bca1e4bb6ba2b849997fdd2863

【台灣法律】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 釋憲不受理 高院續審傳喚被告到庭

新竹市長高虹安(停職中)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有牴觸憲法之虞,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高院今天上午續行審理,傳喚高虹安等被告到庭。

遭控誣告案二審高虹安現身高院出庭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前)被旅美教授陳時奮自訴誣告罪,一審判處10月徒刑。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9日二審開庭,高虹安親自出庭應訊。

新竹市長高虹安(停職中)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高院21日上午續行審理,傳喚高虹安等被告到庭。

高虹安被控於立法委員任內詐領助理費,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欺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經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合議庭認為,本案的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明確性原則,而有牴觸憲法疑慮,今年1月2日裁定案件停審,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並非高院就高虹安案作成有罪與否終局裁判所應適用的法律,亦難謂於原因案件的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聲請與憲法訴訟法要件不合,裁定不受理。本案回到承審合議庭續行審理。


浩富解析:

按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一項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憲法法庭顯然認為該條僅係係法委員聘用8到14人的立委助理之規定,至於是否有罪與否,仍應依照具體事實及證據認定,故難謂於原因案件的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聲請與憲法訴訟法要件不合,裁定不受理。

就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如上所述,仍應依照具體事實及證據認定,故難謂於原因案件的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聲請與憲法訴訟法要件不合。


新聞連結:【2025/4/21即時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