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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法院為何仍判決其承擔還款責任

案情簡介

小王與張總曾系雇員與雇主的關係。在小王為張總提供勞務期間,存在拖欠勞務費的情形。2021年7月20日,小王與張總通過微信聊天確認欠勞務費用9萬元。2022年1月5日,張總去世。

2月5日,經過小王單方結算,其通過微信向張總之妻趙某發送欠款情況,內容為:“某專案和別的工地總欠小王工資是9萬元,等過了年你要回錢再結清就行。”當日,趙某通過微信向小王轉賬支付1萬元。9月22日,通過工地代發工資的方式向小王及其指定的帳戶支付4筆款項,共計7.6 萬元。小王就剩餘欠付款項要求趙某償還。趙某於2023年10月份出具聲明,表示放棄繼承丈夫張總的遺產。小王就上述款項索要未果,遂引起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小王為張總提供勞務,作為雇主,張總應向作為雇員的小王支付勞務費,拖欠支付系違約行為,張總理應承擔付款責任。

張總去世後,趙某作為張總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未作出放棄繼承的聲明後將遺產管理權移交張總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委會進行管理的情況下,趙某仍應認定為張總遺產的管理人。趙某應作為遺產管理人,在管理遺產範圍內承擔還款及付款責任。

故對小王要求趙某在管理張總遺產範圍內承擔付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浩富解析:

本案中,趙某作為張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當以其所繼承張某的財產範圍為限對張某生前所欠勞務費用承擔償還責任。雖然其已經做出了放棄繼承的聲明,但因為趙某沒有將其遺產管理權移交給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因此,趙某仍應當在作為遺產管理人的職責範圍內對張某的遺產進行處分,包括償還張某生前對王某所欠的勞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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