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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追捕毒蟲2民眾傷 竹縣警局國賠百萬

新竹縣警局新湖分局員警去年六月追捕鄭姓毒蟲時,鄭嫌開車撞擊橫切攔截的警車後,衝進對向車道將兩民眾撞成多處骨折,二人憤而聲請國賠向縣警局求償一四六萬,新竹地院審理認為,警方執行攔停職務確有疏失,判縣警局需賠償共一百萬元。

法官︰警方執行攔停職務確有疏失

去年六月九日凌晨一點多,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陳姓警員發現鄭嫌車身與車牌不符,鄭嫌拒絕接受盤查,一路由湖口鄉八德路高速行駛,沿路多次闖紅燈、逆向行駛及超速。

警方追到湖口老街路口時,同所警員雷姓警員開警車先於路口迴轉後,將警車橫切攔截,以致鄭嫌的車高速撞擊警車後衝入對向車道,撞擊李男搭載蘇女的車。蘇女顏面挫傷併撕裂傷,大腸穿孔、主動脈剝離、左肋骨多處骨折,李男則脛骨及腓骨骨折。二人認為員警並未伺機攔停,對鄭嫌逃逸路徑不熟悉、不確定,貿然以警車作為路障(直接停在路中央),執行勤務有缺失,蘇女請求新竹縣警局賠償五十一萬、李男也求償九十五萬元。

縣警局主張,員警追捕作為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以及警政署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警方無法預見兩名民眾會受傷,非屬可歸責情事,不符國賠法。

法官調查,鄭男於陳警追車過程中,即有高速行駛、闖入對向車道、闖紅燈等多項危險駕駛行為,陳員未詳細告知同事雷姓警員上情,雷員駕駛警車未鳴警笛執行攔停職務,明知鄭嫌車輛高速行駛而來,仍貿然迴轉,鄭男車輛因而撞擊雷員所駕警車後,闖入對向車道,撞擊二原告車輛,警員執行職務確有過失,與二人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新竹縣警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最後法官判縣警局應賠償李男六十二萬元、蘇女卅八萬元。

法官認為,法律上雖然允許警察在執行追緝勤務時可以違反交通安全規則,然而警察應在適當考慮所有人的安全的情況下執行追緝勤務,仍應該考量共同使用道路其他所有人的安全。未達危急程度或依現場情狀,無追車必要者,應以事後循線查緝方式為之。

新竹縣警局昨表示,尊重地院判決,為維護員警權益及警局聲譽,將委任律師上訴。


浩富解析:

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本件警察係屬於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亦有侵害人民之權利,唯因是否有過失,雙方之主張不同。按是否有故意或過失,採相當因果關係,即在通常狀況下,有此行為即會產生損害。反之,若無該不法行為,通常不會產生此一損害。此即相當因果關係。

甚且,依據葉百修教授之見解,逐漸以「過失客觀化」及「從違法結果之發生推定有過失」之想法,取代原本「故意或過失」認定之想法。所以,警察追捕嫌疑犯因而導致路人受傷,當然可推定有過失,該受傷之二路人才能受到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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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2024/6/24 自由時報 | 蔡彰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