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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買關鍵字妨礙競爭對手 「犀牛盾」挨罰了

引文:

公平會今(30)日召開委員會議,通過針對愛進化(犀牛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裁罰案,針對該公司以競爭對手關鍵字下廣告,導流回自家公司網址的行為顯失公平,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30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愛進化公司自行經營該公司網站,並銷售自有品牌「犀牛盾」手機殼、手機保護貼等相關手機周邊產品,然而在2021年6月18日至同年10月7日之間,曾於關鍵字廣告中使用競爭對手「小豪包膜」作為關鍵字,當消費者於Google搜尋引擎輸入該關鍵字時,搜尋結果將呈現「犀牛盾壯撞貼,手機螢幕小豪包膜-非玻璃防爆保護貼」關鍵字廣告,將對手消費者導向自家網址。

公平會調查發現,愛進化公司不只將「小豪包膜」作為關鍵字投放廣告,還將相似關鍵字「小豪」、「小豪包膜 價位」及「小豪包膜 價錢」等競爭對手事業相關關鍵字,置入關鍵字群組中,依消費者搜尋文字差異,於廣告中顯示與自有品牌及產品名稱並列。

公平會認為,上述做法容易使網路使用者,誤以為「犀牛盾」及「小豪包膜」屬同一事業,或雙方具一定合作關係,讓原本欲搜尋「小豪包膜」等關鍵字的消費者,被導向愛進化公司經營的網站,減少競爭對手接觸潛在客戶之機會,並減損「小豪包膜」事業表徵背後所蘊含之經濟利益。

公平會指出,愛進化公司的做法,已影響手機保護貼等手機周邊產品市場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將處30萬元罰鍰。


浩富解析:

本則新聞涉及公平交易法問題。

按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本條是補遺性質之概括條款,因為事業競爭行為態樣繁多,公平交易法無法一一列舉,為避免有所遺漏或不足,故以本條補充適用之。

在適用上,應先檢視「限制競爭」之規範(獨占、結合、聯合行為及垂直限制競爭等),再行檢視「不公平競爭」之規範(如不實廣告、營業誹謗等)後,才有適用本條之餘地。分成以下幾點說明:

  • 交易秩序:泛指一切商品或服務交易之市場經濟秩序,可能涉及研發、生產、銷售與消費等產銷階段。
  • 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此要件比較抽象,可考慮受害人數之多寡、造成損害之量及程度、行為所採取之方法手段、行為人與相對人資訊是否對等……。
  • 欺罔:係對於交易相對人,以欺瞞、誤導或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包含隱匿重要交易資訊,未涉及廣告之不實促銷手段。
  • 顯失公平:係以顯然有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營業交易者。例如以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抹黑競爭對手或攀附他人商譽。

本案件愛進化公司利用小豪包膜之關鍵字刊登廣告,減少小豪包膜潛在消費者,隱匿交易重要資訊、且涉及以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之虞。

若有公平交易相關法律問題,均請洽浩富專業法律團隊。


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22/03/30|程士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