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三軍總醫院2023年5月發生一起急診室暴力事件,一名病患不滿神經內科主治醫師顏尚易拒絕開立巴氏量表,竟朝醫師揮拳、爆粗口,引發社會譁然,醫師憤而提告,如今判決也出爐,全案確定。
事件發生在2023年5月8日,神經內科醫師顏尚易早上巡房時,張男要求醫師替母親開立巴氏量表,以利申請看護,但醫師認為需治療3個月後視恢復情況決定,豈料張男認為醫師刻意刁難,並對他的說明態度不滿,在病房外走廊徒手朝醫師揮拳,短短一分鐘揮拳5次,其中2拳打中醫師的臉,連眼鏡都被掉了下來,還用腳又踹又踢、不斷爆粗口,辱罵「違反醫療法又怎樣啦,過來、過來,你在青X小啦(台語)、XXXXX、你青X小」,還一度要追打醫師,護理師見狀上前制止並報警,由於事發太突然,連保全都來不及阻止,導致醫師頭部挫傷、面部多處擦挫傷。
當時神經科主任周中興透露,家屬希望醫師開立巴氏量表,是因為想申請外籍看護來照顧,但病患病情尚未穩定,才遭醫師拒絕,不過該名打人的男子,自從母親住院後都沒到醫院關心過,當天首次現身卻動手打人,讓在場人員都驚嚇不已,並坦言雖然各科醫師都能開立巴氏量表,但神經科、復健科等內科,相對常碰到需要申請的病患,要是溝通上不如預期,更容易爆發糾紛。三總也發聲明強調,將尋求司法途徑,嚴厲譴責醫療暴力。
後續醫師提告傷害罪,張男認了有揮打、踹踢,但否認違反醫療法,辯稱當時醫師並非在執行醫療業務,高院依照傷害罪判張男5個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此外醫師也提告民事,認為遭辱罵已經侵害其人格,求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100萬元,士林地院一審時判賠10萬,加上醫藥費210元,後續張男上訴並坦言確實有動手、爆粗口,認為那是醫師故意挑釁,強調並無侵害人格之意。經高院審理,傷害罪部分張男應賠償7萬元、侮辱罪應賠償3萬元適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全案確定。
按醫病溝通宜理性適法,本件張男觸犯刑法第277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事部分,張男應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之範圍則依民法第193條、第195條之規定。依民法第193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依同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醫師依據專業判斷是否開巴士量表,係屬醫師之專業判斷範圍,張男竟恣意為傷害之行為。本件醫師以民法第195條之精神慰撫金請求,士林地院一審時判賠10萬,加上醫藥費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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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網址:【2025/3/12 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