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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未完成過戶,申報遺產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生前已簽訂出售土地契約,如在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過世,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如已簽約出售土地,至死亡時尚未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按死亡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總額,但繼承人同時負有將該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需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之義務,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則以同額列報扣除額。至於被繼承人出售該筆土地所應取得之價款,如在死亡時尚未收取,屬被繼承人應收債權,應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5年2月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以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出售其所持有A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380萬元),惟尚未收取價款,亦未完成移轉登記,嗣於同年3月死亡,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將A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380萬元列入遺產總額,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至於尚未收取之買賣價款2,500萬元,則應申報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提醒,類此情況涉及財產與債務的併計,請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務必留意,以免漏報受罰。

浩富解析:

被繼承人生前已完成土地買賣契約之簽訂,但於辦理所有權移轉前死亡者,該筆土地在民法第758條架構下,於死亡時仍歸屬於被繼承人名下。因此,在遺產稅申報時,應以死亡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總額;惟繼承人須依契約將土地移轉予買受人,該義務性質上屬被繼承人之未償債務,可按同額列報扣除。

另一方面,被繼承人生前約定之交易對價,如至死亡時尚未收取,屬「應收價款」,性質上為遺產債權,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換言之,此類案件將同時出現「土地現值認列入遺產」與「同額未償債務扣除」,並另行認列「應收價款」作為遺產債權,實務上須注意財產與債務之併計,以避免漏報與受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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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2026/03/3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