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家族傳承應留意贈與稅規定,若贈與標的是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份、股權或出資額,在計算贈與價值時,應以資產淨值估算,非以股票面額或出資額估算。另外,若被投資公司資產中含有上市櫃公司股票、或房地產時,也應依規定估價。
新年度開始,不少長輩規劃運用每年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將名下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股權或出資額贈與子女,以進行家族傳承。國稅局說明,納稅人申報贈與稅,在估算被投資公司資產淨值時,應留意不同資產類型,會有不同的估價方法。若資產類型為「被投資公司資產中的土地與房屋」,如房地當初買入價格(帳面價值)低於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價值」,應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調整。資產類型若為「被投資公司持有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若股票投資金額,低於贈與日當日依照收盤價(若無收盤價時則依最近一日收盤價計算)估算的投資金額,則應依收盤價估價調整。
舉例來說,王先生(化名)2026年1月19日將其持有未上市櫃A公司股份200萬股,贈與給兒子王小弟,在贈與稅申報期限內,以每股面額10元的價額申報贈與總額2,000萬元及應納贈與稅額175.6萬元。同時,國稅局查得A公司每股淨值為17元,資產項目中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30萬股(每股帳面價值100元,帳載投資金額3,000萬元),在贈與日每股收盤價為90元,估算時價2,700萬元,低於B公司帳載投資金額,免予調整。因此,國稅局依照A公司於贈與日的每股淨值17元,調整核定贈與總額3,400萬元及應納贈與稅332萬8,500元。
國稅局提醒,個人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股權或出資額,應按贈與日被投資公司資產淨值計算,若公司資產中有土地、房屋、上市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應依規定調整估價,正確申報贈與財產的價額。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有3種類型的人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
1.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
2.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及非我國國民,贈與在我國境內的財產。
3.贈與行為發生的前2年內,贈與人自願喪失我國國籍,贈與他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時。
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之財產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日(贈與契約訂約日)次日起30日內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贈與人在同一個年度內,各次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累計在免稅額以下時,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但是如果因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日次日起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標的為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之股票,應檢附足以核算該股票價值之證明文件(贈與日之公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及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及每股面額資料。贈與標的為基金則檢附贈與日基金單位數及基金淨值。贈與標的為上市櫃及興櫃股票則檢附贈與日持股餘額證明或集保證券存摺影本及收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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