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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事務】美國判決對 IRS 徵收境外稅務罰款的權限提出質疑

美國地方法院駁回了一項價值 100 萬美元、針對故意未申報境外銀行帳戶(FBAR)的罰款,理由是美國國稅局(IRS)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七修正案,在案件中同時扮演了「檢察官、陪審團與法官」的角色。該罰款針對被告 Sharnjeet Sagoo——一名在英國、印度與肯亞擁有大量金融帳戶的美國公民。IRS 一向嚴厲追查故意違反 FBAR 規定的案件,在認定 Sagoo 未依規申報後,根據既有政策開罰 1,020,922 美元。當 Sagoo 拒絕繳納罰金後,政府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將 IRS 的處罰認定轉為司法判決。Sagoo 則主張,IRS 的罰款評定程序違反了她在第七修正案下的陪審團審判權。本案由德州北區地方法院審理。

法院援引了美國最高法院在 2024 年 Jarkesy 案中的裁定。該案中,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試圖在機關內部對被告施加民事證券詐欺罰款,最高法院裁定此舉侵犯了被告的陪審團審判權。德州法院在 Sagoo 案中依此邏輯認為,IRS 所處罰的行為性質接近普通法上的詐欺,因此 IRS 的罰款應被視為「普通法訴訟」,依法需由陪審團審理。第七修正案中的「公共權益例外」不適用,因為類似罰款在歷史上是由法院而非行政機關裁決的(WL 2689912 ND Tex, 2025 年 9 月 19 日)。

若該判決最終被維持並廣泛適用,Sagoo 案將要求所有「故意未申報 FBAR」的罰款案件需透過民事法院審理,而非 IRS 行政裁罰,並賦予納稅人陪審團審判權。這可能迫使 IRS 在部分罰款執行上採取更謹慎的態度。

根據美國知名律所的分析,IRS 面臨的主要風險在於所謂的「可直接徵收罰款」。這類罰款可在發出通知後立即向納稅人追討,無需經過標準的「稅額不足程序」。特別是根據 稅法第 6039F 條針對外國贈與及 《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FATCA) 所產生的申報罰款,風險更為顯著。這些罰款與實際稅收損失無關,金額會隨違規嚴重程度遞增,且不能透過美國稅務法院的訴願程序中止。同樣地,第 6672 條的「信託基金追償罰款」也可能受影響。該條下,納稅人必須等到司法部提告或提出部分付款退款訴訟後,才能要求陪審團審判。這種程序正是德州北區法院在 Sagoo 案中所批評的。

該知名律所也表示:「Sagoo 案 的影響遠超出 FBAR 罰款執行範圍。該裁定可能導致 IRS 的整體罰款制度需重新進行憲法層面的調整,目前 IRS 的多類罰款規範正面臨法律挑戰。」

然而,情勢尚未明朗。近期 HDH Group 案與 Silver Moss 案 的判決結果,與 Jarkesy 及 Sagoo 的立場相反。另一知名律所指出,這些相互矛盾的結果(且預期將進入上訴程序)顯示,影響範圍可能超越稅務執行領域。該律所評論道:「這種不確定性讓行政執法的持續性產生根本性疑問。」

新聞連結:【2025/10/9 Alston & Bi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