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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企業提供獎品供尾牙抽獎,視為銷售應開立統一發票

引文:

企業為犒賞員工經年辛勞,常準備轎車、家電、3C產品、禮券、旅遊住宿券…等,供尾牙抽獎之用,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


浩富解析:

年末將至,依台灣企業習俗,常有企業會舉辦尾牙晚會,並有抽獎活動,有些企業會拿自身的產品提供給員工抽獎,提醒營利事業,除原本購入時已決定供酬勞員工或交際等用途且進項稅額未抵扣銷項稅額外,若是提供自身產品供員工抽獎,應依相關規定視為銷售並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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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