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企業在經營應特別注意相關憑證的保存,尤其是創業初期或受景氣影響面臨虧損時,更應保存相關憑證供國稅局備查,避免遭補稅加罰。如案例中,企業列報全年所得額虧損2億元,但因以其提示之帳簿記載不全,且未檢附完整之會計憑證供核,依其行業類別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2%核定全年所得額2仟餘萬元,補徵稅額4佰餘萬元,這不單單損失4佰餘萬元的稅賦,還造成虧損2億元在未來十年無法盈虧互抵,所造成稅賦損失就高達4千萬元(2億*20%)。提醒公司若欲享有未來盈虧互抵,務必保存相關憑證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如期申報,以免影響其權益。
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隨時掌握各項政策與稅務的更動,為客戶謀求最大的優勢與經營效率,詳洽本公司專業會計師。
原新聞連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9/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