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中國商務部於6月30日發布了《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發佈的《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同時廢止。
具體負面清單內容如下:
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統一列出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資准入方面的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二、《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對部分領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寬准入限制的過渡期,過渡期滿後將按時取消或放寬其准入限制。
三、境外投資者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注:根據《關於擴大開放臺灣居民在大陸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通知》(國台發[2015]3號),目前台商在大陸26個省市涉及24個業務可設立個體工商戶,但仍不可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四、境外投資者不得投資《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中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之內的非禁止投資領域,須進行外資准入許可;投資有股權要求的領域,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五、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併購與其有關聯關係的境內公司,涉及外商投資專案和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的,按照現行規定辦理。
六、《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領域與行政審批、資質條件、國家安全等相關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七、《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後續協議、《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後續協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及其後續協定、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自由貿易區協定和投資協定、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有更優惠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協議或協定的規定執行。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等特殊經濟區域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實施更優惠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本次修訂進一步精簡了負面清單,全國外資准入負面清單條目由2015年的93條,2017年的63條,再到2018年的48條,到2019年則僅剩40條,主要針對交通運輸、基礎設施、文化、電信、農業、採礦業及製造業等七大領域放寬或取消了限制。自貿試驗區外資准入負面清單條目由45條減至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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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9/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