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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最低稅負制 海外所得最易混淆

最低稅負制主要是針對免稅所得加徵補充性稅捐,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沒有繳納基本稅額的問題。基本稅額要和應繳納的綜合所得稅額比較,綜合所得稅額高於基本稅額,繳納綜合所得稅額;基本稅額高於綜合所得稅額,則繳納基本稅額。為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稅負,或甚至不用繳稅的企業或高所得個人,都能繳納最基本的稅額,2006年起實施最低稅負制,使高所得者對國家財政均有基本的貢獻,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

列入最低稅負的4項所得包括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及非現金的捐贈扣除額。上述4類免稅所得加上綜合所得淨額就是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減去670萬元扣除額再乘以20%,就是基本稅額。若納稅人屬我國居住者,有列入最低稅負的4項所得,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而基本稅額大於一般綜合所得額,就要申報最低稅負,並依「基本稅額」繳稅。反之,就不用申報最低稅負。

最低稅負制中的特定保險給付,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的人壽保險金或年金保險,若全年總額3,330萬元以下可免計入。

「最容易混淆的是海外所得」,海外所得含港澳但不含中國大陸所得,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不用計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台北國稅局強調,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不一定就得申報繳納基本稅額,要看基本所得額有沒有超過670萬元,及基本稅額有無大於綜合所額稅額。

台北國稅局表示,買國內發行的基金,申請買回時賺到的錢,屬中華民國來源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如果是在國外發行的境外基金,基金的配息及申請買回時賺的錢,就是海外所得,若投資人是我國境內的居住者,就要依規定申報繳納基本稅額。例如投資在台灣上市的香港ETF,配息部分是來自香港ETF分配的收益,所以是海外所得。而投資人在我國證交所買賣ETF所賺到的錢,是我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免稅,不屬海外所得。


浩富解讀: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其他所得)-670萬扣除額〕× 20%稅率

(一)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二) 海外所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海外所得自99年度起計入基本所得額。)

(三) 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330萬元者,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四)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五)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股票等)。

(六) 95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

就上所述,需要釐清個人海外所得之範圍: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有關帳務處理或個人稅務規劃等相關問題,可洽專業會計師商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