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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男子頻出入監牢停親權 法院選定嘉義縣長當13歲少年監護人

引文:

嘉義縣詹姓男子因案多次出入監獄,與妻離異後是13歲少年主要監護人,卻涉嫌引誘少年竊盜、阻礙就學,嘉義縣社會局社工訪視期間,詹男又再度入監,親屬也無人願意照顧教養,為少年權益考量,縣府提起停止親權訴訟;法院裁定停止少年父母親權,並選定縣長為監護人。可抗告。

社會局表示,詹男於2013年離婚後是13歲少年監護人,卻涉嫌引誘少年竊盜罪以及阻礙就學,於2022年3月遭通報兒少保護案,發現少年自2021年10月起即就學不穩定並持續中輟。經社工訪視會談,詹男照顧行為沒有具體改善又涉案再度入監,經聯繫親屬、少年母親,評估後都沒有適當人選照顧少年,社會局於2022年6月保護安置少年。雖然詹男希望少年返家生活,但社工評估難有能力改善照顧環境,且對於親職教育輔導態度消極,拒絕上課,沒有改善照顧及教養的可能。少年母親已再婚另有家庭,也沒有提改定親權人聲請,因此,依法提起宣告停止親權。

詹男表示,「我養到13歲,不能因為一點小事就停止我的親權」,請求駁回聲請。

少年母親具狀表示,需照顧年幼繼弟,無力照顧少年。

法院審理,詹男在2016、2017、2018、2019、2022、2023年間都有入出監獄情形;詹男抗辯不能因一點小事停止親權,但經專業社福機構訪視評估,詹男一再犯罪,明顯不能遵守律法,多次不良素行恐對少年行為、品格、道德規範造成負面影響。雖然他稱說父親、大哥、二哥、鄰居可以輔佐,但是父親年邁、大哥患有精神疾患、二哥因案剛服刑結束,鄰居也沒有照顧意願。少年由縣府社會局安置後,於學校及機構內生活作息正常,也能適應團體生活。

法官查詢少年祖父、外祖母對停止親權意見,2人沒有接手照顧意願,少年被安置超過1年半,期間詹男又屢犯案入監,無法提供妥善教養環境。少年母親離婚後已另組家庭,與現任配偶與有多名年幼子女,無力再承擔少年照顧責任,因此裁定停止親權、選定縣長為少年監護人,縣長職務如有變動更易時,以在職之人為監護人。


浩富解析:

民法第 1055-2 條

(離婚時)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第 1091 條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第1098條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依我國民法當監護人不適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或有不適合繼續擔任監護人之事由時,得向法院請求改定監護人,此時法院應依子女的最佳利益,選定監護人,得向法院聲請改任監護人者,並不限於未成年子女的親屬,尚包括主管機關、社福團體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得提出聲請。

故現今離婚率居高不下的社會風氣下,離婚的他方如有意再爭取子女的監護權,即可多注意他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照顧是否有疏失。


原新聞出處:【聯合報 2024/03/05|李宗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