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稅務法院判決可口可樂公司須補繳17年前的稅款和利息達60億美元(台幣1,954億元)。可口可樂2日(註:指2024/08/02)表示,將向國稅局繳納60億美元的補繳稅款和利息,同時向聯邦稅務法院的最終裁決提出上訴。這家飲料巨頭表示,將繼續抗爭,並相信將最終贏得美國國稅局認為該公司自2007年、2008年和2009年欠下的稅收和利息引起的法律糾紛。
可口可樂在一份聲明中表示:「公司期待有機會啟動上訴程序,並作為該程序的一部分,將支付商定的責任和利息。」可口可樂發言人拒絕向美聯社發表更多評論。美國稅務法院法官阿爾伯特·勞伯週五發布裁決和命令,結束對該案的審理。
根據美國聯邦稅務法院2020年11月18日意見書(Opinion)所載的當事人主張,本案Coca-Cola是依據其於1996年與美國國稅局(IRS)所締結的一項結算協議(Closing Agreement)所約定的移轉訂價法,針對由其位於美國境外負責製造及銷售的各供應點(Supply Points)按銷售總額(Gross Sales)的10%保有利潤(retain a profit),但IRS依美國聯邦稅法(Internal Revenue Code) § 482及其他與可比較利潤法(Comparable Profits Method)相關的法規調整可口可樂自2007-2009年間的應稅所得(Taxable Income)。
在訴訟攻防上,可口可樂曾向法院主張IRS濫用美國聯邦稅法§ 482所賦予其的裁量權(Abuse of Discretion)。然而,美國聯邦稅法§ 482「…the Secretary may distribute, apportion, or allocate gross income, deductions, credits, or allowances between or among such organizations, trades, or businesses, if he determines …if the Secretary determines… 」等法律規定的用字遣詞是屬於「國會尊重行政部門專業判斷」的「主觀」標準而非「客觀」標準,而這種「主觀」標準在「權力分立互相制衡但各司其職」的憲政體系下,法院對行政部門「主觀」認定的置喙空間本就相當有限,故「濫用裁量權」的主張在美國稅務訴訟實務上常以失敗收場。
倘遇補稅爭議,宜與律師進行保密性的評估,通盤檢視所涉補稅爭議案件是否有「客觀」標準可作為著力點。
新聞連結:【2024/8/4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