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為辦理受疫情影響之艱困事業營業衝擊補貼(以下簡稱本補貼),特訂定本須知。
貳、期程
依本須知申請本補貼,受理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或經費用罄為止。
參、申請資格
一、申請事業須為艱困事業,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且符合艱困要件之商業服務業。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若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即109年9月1日前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且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萬(含108年三角貿易實績減半認列之金額)(含)美元以上者,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
(二)本補貼所稱之商業服務業,以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一項或第二項營業項目認定,或以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所載之行業標準代號為準。(適用行業)
(三)本補貼艱困事業之認定要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合計營業額應較前一期 (110年3月至4月)或較108年同期(5月至6月)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2.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任1個月營業額較前一期 (110年3月至4月)月平均營業額或較108年同月營業額減少達50%。
(四)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
肆、補貼金額
一、補貼金額:
以本國全職員工(下稱員工)人數乘以4萬元定額計算。
二、員工人數之認定:
以110年4月30日之投保全職員工人數認定。
(員工須在申請事業110年4月30日之員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內,且不含外國籍及部分工時者;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一人計,同一負責人限補貼一次,且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伍、事業應遵行事項
一、110年5月至6月補貼期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離職員工達以下各款人數:
1.員工人數未滿3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5人。
2.員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離職人數逾員工人數1/6。
3.員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8。
4.員工人數500人以上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10。
(二)解散或歇業情事。
(三)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補貼。
(四)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
(五)屬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規定公告之工業區閒置土地清冊之土地所有權人,但不含屬閒置土地繼受人經認定於法定期間有積極建廠事實者。
(六)屬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之新增未登記工廠。
二、不可有其他本部公告禁止之事項。
補貼懶人包:
(本文擷取日期:2021/6/3,如有更新,敬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