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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未上市股未列匯兌收益重編財報 被補徵百萬元贈與稅

某甲贈與未上市股票給其子,申報每股價格5,386元,但經查證該公司有應調整事項並未調整(如投資損益、匯兌盈益等科目),經調整重編財務報表後,計算出實際每股資產淨值應為6,044元,申報價值明顯低估,國稅局據以重行核定贈與總額,並補徵贈與稅額130.8萬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贈與財產時,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應以贈與時「時價」計算核課贈與稅。若贈與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之股份或股票,除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顯示其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之外,應以贈與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其價值。

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公司編製財務報表時,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基礎。公司提供股東贈與日的期中財務報表,須依權責基礎進行調整,真實反映公司財務狀況,避免資產淨值遭低估。若申報之價值低估,經稽徵機關核定調高者,調高部分應補徵贈與稅,並視情節加計利息或處以罰鍰。

國稅局呼籲,這類情況公司在提供財務報表時,應確保財務報表已正確調整。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受理股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未繳附者,不得辦理移轉登記,請多加留意,避免因程序疏漏而受罰。

浩富解析:

財產所有人將自身財產贈與他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財產價值計算,以贈與時的「時價」為準。

贈與財產的價值,要以贈與時的時價為準,依據贈與財產的不同,各自有其規定。例如,贈與土地的話,是以土地公告現值為準;房屋則是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

若是贈與上市櫃公司股票,則是用贈與日的股票收盤價,來計算贈與價值;若為興櫃股票,則是以贈與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來估定。

如贈與財產為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股份或股票,依規定,應以贈與日該公司的資產淨值估定,除非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認定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外,贈與人申報贈與股票的每股資產淨值,若經稽徵機關發現短差,仍應課徵贈與稅。

公司組織的會計基礎,應採用國際公認標準,股票發行公司提供股東贈與日的期中財務報表,仍應以應計基礎編製,以真實表達公司財務狀況,避免公司資產淨值低估。

故公司提供財務報表給股東前,務必檢視該財報已依規定調整,並依遺贈稅法規定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國稅局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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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2025/05/29 工商時報 | 傅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