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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中小企業主遺有股東往來債權 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台灣中小型企業多數為家族成員投資經營,負責人或股東與被投資公司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情形,當負責人或股東死亡時,如遺有生前借款與其投資公司間之股東往來債權,應注意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查核時有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雖已將被繼承人投資未上市(櫃)公司之股數(權)列報遺產,惟未注意被繼承人與投資公司間之資金借貸情形,漏未申報被繼承人對公司之應收股東往來債權而遭致處罰。

民眾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時,可善加利用遺產稅申報書所附之「應檢附資料檢核表」,透過檢視附件資料詳加確認。被繼承人生前如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應檢附文件包含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每股面額資料及死亡日之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如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載有股東往來金額,應另行檢附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

國稅局表示,此時民眾即可依該股東往來明細,將屬於公司向被繼承人借款之未償還餘額,填報於被繼承人遺產之債權項目。

國稅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如遺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投資,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務必記得檢核被繼承人與投資公司間是否有股東往來債權,以免漏報受罰。


浩富解析:

股東若有借錢給公司,該筆資金將列入公司「股東往來」之會計科目,成為股東對於公司的債權,當股東離世後,該筆股東往來之債權會由繼承人繼承,此時即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若漏未報稅,逾期後將遭到國稅局處以罰鍰。

如果繼承人真的未報遺產稅的話,是否有解套的辦法?很不幸的,在目前國稅局和行政法院針對股東往來債權所衍生的遺產稅訴訟問題上,多半採取不利於繼承人的態度,多數民眾較難主張無故意或過失來免除罰鍰。

依據國稅局的認定,因為遺產稅是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本來就需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的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民眾不可以主張不知情就免除查明遺產並依法申報的義務。

實務上曾發生民眾直接將兩家特定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交給國稅局,其中一家公司因為只有一位股東,因此國稅局復查後認定民眾無過失責任,不須處罰;但是另外一家公司因為股東除了被繼承人,還有包含數位繼承人,導致國稅局無法認定資產負債表上的股東往來餘額是否和被繼承人相關,最後認定民眾沒有盡到揭露課稅事實的義務,處以罰鍰。因此除非是在公司只有被繼承人一位股東的特殊案例,否則僅僅提供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仍會被認定為漏未申報,處以罰鍰。

股東往來債權通常是國稅局在審核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摺時,發現大筆金額和特定公司有資金往來,此時國稅局將查核該公司之基本資料,當發現有漏報債權情形時,國稅局會即時通知繼承人補報遺產稅,依目前法院判決,繼承人縱使主張不知道股東往來債權的存在,國稅局及行政法院往往會認定繼承人仍有未盡注意義務漏未申報之過失,頂多認定可責性較低,給予酌減之裁罰。

因此,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需注意,被繼承人如果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申報時應檢附死亡日之持股餘額證明、公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其中若被繼承人曾借款給特定公司,該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的股東往來科目下會有餘額,此時必須同時檢附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將被繼承人所遺債權金額併入遺產總額進行申報,民眾如果對於申報遺產仍有疑慮,宜洽詢相關專業人員,避免因漏報遭受國稅局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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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2025/7/10工商時報 | 傅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