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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名下廢棄屋扔著不管 小心踩囤房稅地雷

人過世後要除籍,名下若有老舊到已不堪居住的房屋或廢棄屋,也別忘了申請註銷房屋稅籍,以免誤踩囤房稅2.0地雷。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以往老舊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做住家使用,可免徵房屋稅,但自今年7月1日起,自然人持有全國住家用房屋現值低於前面價值的免稅房屋以3戶為限,超過3戶者就需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會針對納稅義務人持有的房屋在每年3月22日會進行全國歸戶、全數累進計稅,按納稅義務人持有戶數對應所處縣市之稅率課徵房屋稅。

民眾名下若有老舊房屋已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納稅義務人務必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且於3月22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稅籍,以免計入全國戶數計算,影響自身權益。


浩富解析:

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提醒大家,房屋如有上述情形,應儘速向稅務局申報減免房屋稅,經勘查符合規定後,在未重建完成前,停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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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2024/8/30 工商時報 | 傅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