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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公司虧損 營所稅漏報理賠收入70多萬 遭罰5萬多元

引文:

北區國稅局轄內一家公司106年度虧損3,000多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零。國稅局查到它漏報產險理賠74萬餘元,按17%稅率計算所漏稅額,按漏稅額處0.4倍罰鍰,被罰了5萬多元。


浩富解析:

公司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不小心短漏報所得額,但加計該短漏報所得後,並沒有應補繳稅款,並無造成稅捐的逃漏,是不是可以免罰呢?答案是還是會受罰!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分別依是否已依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處以2倍以下或3倍以下罰鍰(已辦理申報者2倍;未辦理申報者3倍)。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上述裁罰規定也適用於獨資及合夥事業,故營利事業在帳務處理上,除了本業的營業收入,也應定期檢視是否有業外收入應予列帳,以避免疏忽遺漏致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而遭致罰則。

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隨時掌握各項政策與稅務的更動,為客戶謀求最大的優勢與經營效率,詳洽本公司專業會計師。



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