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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務】合夥企業稅表變了

引文:

為順應新稅法改革,2019年的合夥企業所得稅申報表(1065表)和其合夥人分配附表(K-1表)新增了許多內容。

1065表的改變如下:1、第一頁的最上方新增項目K,添加了兩個複選框,以表明合夥企業是否將稅法第465條例的活動匯總為有風險目的,以及是否稅法第469條的分組活動為被動活動目的。2、1065表第三頁B項的第27問,新增詢問受稅法第864(c)(8)約束的外國合夥人數量。同樣是B項的28問,新增詢問在該納稅年度中,合夥企業和其合夥人之間的轉帳是否遵守稅法第1.707-8條。3、1065表第四頁K項的合作夥伴的分配股份項目沒有太大改動,但給予合夥人固定報酬(Guaranteed Payments)要求列明服務和資本的金額。

K-1表的改變較多。第二部分的E項,如果合夥人是非企業實體(Disregarded Entity),該欄必須填寫其所有人的社安號或稅號,而不是非企業實體的稅號。新增K-1表第二部分的N項,用於報告未確認的稅法第704(c)條淨盈虧的期初和期末餘額。K-1表第二部分的H項,添加了了複選框進一步要求填寫非企業實體所有人的姓名。

K-1表第三部分報告的是該合夥人當前年度收入、扣除額抵免額和其他項目中的合作夥伴份額,第4行合夥人固定報酬(Guaranteed Payments)分別服務和資本的金額。K-1表第三部分的最下方新增兩行,第21行用於確認「是否有一項以上活動出於風險目的(at-risk purposes)」,第22行用於確認是否「是否有一項以上活動用於被動活動(passive activity purposes)」。

K-1表第三部分第20行是用來報告其他信息的,在2018年的K-1表上,代碼Z是報告過渡實體合格企業收入(稅法第199A條例)的分配,代碼AA至AD亦是稅法第199A條例的相關內容,包括合夥人所分配到的企業W-2工資發放、未調整基礎的合格資產、房地產信託基金分紅、公開交易的合夥企業收入。

但在今年的K-1表上,代碼Z仍是報告過渡實體合格企業收入的分配,但代碼AA變為報告稅法第704(c)條例內置盈虧,應考慮如何報告合作夥伴的淨未確認的第704(c)盈虧的期初和期末份額帶來的影響,代碼AB變為報告從稅法第751條例財產中的合夥權益中資本出售至普通股的收益或損失,代碼AC變為報告稅法第1(h)(5)條例可收回的出售合夥企業權益,代碼AD變為報告已確認的稅法第1250條例未回收收益。


浩富解析:

稅表常會因為稅法的一些改變所以做了一些調整。報稅者在報稅的時候應恐要特別注意這些變更,才不會在報稅的時候出了錯。浩富集團具有多年專業美國稅務經驗的執業會計師,可協助您符合各項稅務規範。


原新聞連結:【世界日報 2020/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