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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引文:

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明(109)年1月11日進行投票,目前不少擬參選人也開始爭取營利事業捐款支持。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除須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外,也須符合政治獻金法規定,才可以申報所得稅時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捐贈,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其可減除金額是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不得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元。

此外,營利事業如帳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也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至於累積虧損的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的財務報表為準,也就是說,營利事業前一年度財務報表有尚未彌補之累積虧損,今年度就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南區國稅局也提醒營利事業應確實依政治獻金法的規定列報費用,並妥為保留依監察院所定格式所開立的捐贈收據,以為入帳及申報的憑據。


浩富解析:

明(109)年1月將舉行總統及立委選舉,「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且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不少營利事業會對其所喜愛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參選人為其政治獻金之捐贈,惟需注意應取得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捐贈收據及申報限額外,應特別注意若營利事業在上一會計年度尚有累積虧損未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可考量由個人直接捐贈,亦可在限額內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當年度捐贈列舉扣除額。個人政治獻金申報列舉扣除額之限額為: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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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ETtoday財經雲 201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