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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能否以孩子的名義向另一方主張孩子的撫養費?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引文:

原告張某某,2009年3月30日出生,係孔某某與被告張某婚生之子。2015年原告母親孔某某因工作調動至外地,其一併跟隨母親到外地上學、生活,至2022年的七年時間裡,原告及母親孔某某與父親張某聚少離多,原告大多在節假日期間與父親及爺爺奶奶團聚。而且原告母親收入高,對原告支出的也多,原告父親收入相對較少,對原告支出少。現原告母親孔某某以張某對孩子不管不顧為由,以原告名義起訴原告父親張某,要求張某支付原告自2015年至2022年期間的生活費及學費,共計十餘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作為與原告共同生活的母親孔某某欲向被告張某主張原告的撫養費,其應考慮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並應舉證證明己方沒有撫養能力和被告拒不履行撫養義務。雖然自2015年原告一直跟隨母親孔某某在外地學習生活,但原告父母無論是在為原告上學購房還是平時對原告的花費上,足以證明原告父母均在為原告付出。鑒於原告父母收入的差距,不能僅從金錢數額上來認定原告父親張某屬於拒不履行孩子撫養義務的法定情形。因此,對於原告的訴求,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因原告父母張某與孔某某並未離婚,雙方財產並未分割,且二人工作不同,工資收入等差距較大,對於子女撫養的能力各不相同。自2015年起,原告與孔某某在一起生活、學習,從張某向孔某某的轉款及張某為原告購房而支付房子首付款上可以看出,張某並未對張某某不管不顧,亦是對原告的撫養與付出,一審法院駁回張某某的訴訟請求,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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